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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753号之一

张海伟与曹文举、邵朝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海伟,曹文举,邵朝政,郭可胜,王旭东,邵朝胤,开封天佑网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753号之一原告张海伟。被告曹文举。被告邵朝政。被告郭可胜。被告王旭东。被告邵朝胤。被告开封天佑网架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伟诉被告曹文举、邵朝政、郭可胜、王旭东、邵朝胤、开封天佑网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人魏圆名下位于开封市××××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处(汴房地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4.6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梦洁

审 判 员  张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张佩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