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753号之一原告张海伟。被告曹文举。被告邵朝政。被告郭可胜。被告王旭东。被告邵朝胤。被告开封天佑网架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伟诉被告曹文举、邵朝政、郭可胜、王旭东、邵朝胤、开封天佑网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人魏圆名下位于开封市××××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处(汴房地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4.6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梦洁
审 判 员 张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张佩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