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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550号

孙娟、周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娟,周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南湖妇产中心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周虹,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孙娟与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周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孙娟返还借款本金526,000元及利息41,028元(以52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按年利率6%计算);2、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8,084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虹银行存款人民币579,11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