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第8812-1号原告祁志雄。委托代理人方伊宁,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华。被告祁丽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志雄与被告郑新华、祁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新华、祁丽花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矫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