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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行审872号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郝京芹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郝京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3行审87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提云连,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小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虎头崖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宋开勋,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虎头崖所副所长。被执行人郝京芹,女,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郝京芹自2009年6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虎头崖镇后上庄村林地840.8平方米(1.26亩)建厂房,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7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莱州市鼓楼街所门巷2号2号楼2单元406号居民郝京芹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4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罚款贰万壹仟零贰拾圆整(¥21020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限期缴纳罚款贰万壹仟零贰拾圆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限期被执行人缴纳罚款贰万壹仟零贰拾圆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限期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郝京芹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零贰拾圆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215.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审 判 员  王维英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