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76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赵某某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