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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766号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76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赵某某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