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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319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高小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小梅,张小平,赵向民,张小云,王鑫,张芳,王培功,吴美玲,张凤贤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198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小梅。被执行人张小平。被执行人赵向民。被执行人张小云。被执行人王鑫。被执行人张芳。被执行人王培功。被执行人吴美玲。被执行人张凤贤。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小梅、张小平、赵向民、张小云、王鑫、张芳、王培功、吴美玲、张凤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小梅、张小平、赵向民、张小云、王鑫、张芳、王培功、吴美玲、张凤贤应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571.30887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高小梅、张小平、赵向民、张小云、王鑫、张芳、王培功、吴美玲、张凤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截止2012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高小梅、张小平、赵向民、张小云、王鑫、张芳、王培功、吴美玲、张凤贤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1.308875万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费55965元。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小梅、张小平、赵向民、张小云、王鑫、张芳、王培功、吴美玲、张凤贤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振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