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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310号

申请人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耿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97173-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幢304室。法定代表人刘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耿艳,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南京骏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艳名下所有的位于江宁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号某某花园X幢XXX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