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562号原告喻芝,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2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心海,系原告亲属。被告王少锋,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7日,住郸城县。被告喻彬,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7日,住郸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802X4。法定代表人贾国军,系公司总经理。住址: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
原告喻芝诉被告王少锋、喻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喻芝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芝负担。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