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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372号

杜海英与唐海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海英,唐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杜海英,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唐海军,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海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7400.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