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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恢63号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以忠、陈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以忠,陈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任定明,理事长。被执行人章以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碧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章以忠、陈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章以忠、陈碧英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的门面进行了查封,现该查封措施即将届满,但被执行人章以忠、陈碧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章以忠、陈碧英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的门面(产权证号为蓬权证字第200401263),建筑面积129.69平方米的门面予以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树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