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