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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3号

王心梅与牟文、王巧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心梅,牟文,王巧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心梅。被执行人牟文。被执行人王巧艺。本院在执行王心梅与牟文、王巧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高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王巧艺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巧艺的工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深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