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心梅。被执行人牟文。被执行人王巧艺。本院在执行王心梅与牟文、王巧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高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王巧艺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巧艺的工资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深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