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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313号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琦、沈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琦,沈建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313号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东街94-96号。

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琦。

被告:沈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琦、沈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琦、沈建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