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313号
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县前东街94-96号。
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琦。
被告:沈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琦、沈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琦、沈建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