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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949号

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949号

原告:潘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被告:赵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