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蔡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当庭兑付案件款129100元,下余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蔡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白小林
审判员 孙海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