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066号
原告:王建濮,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
被告:李丰顺,男,汉族,1945年3月5日出生。
被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路街道办事处胡王合村民委员会。
原告王建濮诉被告李丰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路街道办事处胡王合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王建濮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濮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