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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714号

王安定与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安定,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安定,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住所地奉节县汾河镇落阳村3组,注册号500236300069875。代表人:王大彬。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安定与被执行人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15)第75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奉节县大超煤业有限公司永成煤矿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安定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执行,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执7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恒斌

审 判 员  姚玉林

代理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