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487号
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吕国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钱。
被告:刘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锦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