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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再32号

郭佳、吴广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佳,吴广江,王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再32号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郭佳,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祥,男,1961年7月生,汉族,系上诉人郭佳之父。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吴广江,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红永,女,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系吴广江之妻。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媛媛,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代理人刘兰林、王俊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上诉人郭佳、吴广江与再审被上诉人王媛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光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吴广江以已经与郭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郭佳、王媛媛均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广江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原审被告郭佳、王媛媛同意,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二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89号,(2013)东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吴广江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9800元,二审诉讼费9800共计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由吴广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金生

审判员  刘俊通

审判员  张兆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