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1民初5536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某、刘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孙某、刘某向我社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1.853‰,定于2016年4月20日还款,被告陈某自愿为被告孙某、刘某提供担。该款到期后,我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847.43元(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本息合计163847.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我确实给被告孙某、刘某担保了,我在2016年3月21日将之前的利息,全部结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1、借款借据一枚及个人抵押贷款档案一份,证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孙某在我处借款1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1.853‰给付利息。在2016年4月20日还款。2、面谈记录一份,证明在2015年4月25日,被告陈某为被告孙某的借款愿意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刘某为被告孙某的借款愿意担保。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5、利息清单一份,证明三被告应给付利息13847.43元,这是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8月29日之间的利息,被告陈某将2016年3月21日之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被告陈某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陈某未向法庭提举任何证据。被告孙某、刘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举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举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提举的证据被告陈某未提出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孙某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定于2016年4月20日还款,约定在借款期内按月利率11.853‰计算利息,超期按照月利率17.7795‰计算利息。2015年4月25日,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面谈记录,被告陈某自愿为被告孙某的借款提供担。
被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于199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在卷证实。被告孙某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笔借款是被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被告孙某未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有义务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刘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陈某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陈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原告起诉时未过保证期间,被告陈某应该对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孙某、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847.4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本息合计163847.43元;
二、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某、刘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7元,由被告孙某、刘某、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志勇
审 判 员 吴 婷
人民陪审员 陈立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