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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恢字第171号

杨国明与毕永胜、胥长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明,毕永胜,胥长青,吴钦寅,房玉贞,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恢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明。

被执行人:毕永胜。

被执行人:胥长青。

被执行人:吴钦寅。

被执行人:房玉贞。

被执行人:苏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莱城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吴加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