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671号
原告:许保明,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尧海臣,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保明诉被告尧海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许保明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