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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671号

许保明与尧海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许保明,尧海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671号

原告:许保明,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尧海臣,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平安,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保明诉被告尧海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许保明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