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执1598号

王九晔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九晔,艾宇,李彦,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王九晔,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迪,律师。

被执行人:艾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彦,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

法定代表人:艾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九晔与艾宇、李彦、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艾宇名下京x1、京x2,李彦名下京x3、京x4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具体下落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艾宇名下位于xxx号房屋,本院(2015)海执字第16687号执行案件已先行查封,现已拍卖处置,申请人已分配案款53.9770万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