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王九晔,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迪,律师。
被执行人:艾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彦,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
法定代表人:艾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九晔与艾宇、李彦、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艾宇名下京x1、京x2,李彦名下京x3、京x4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具体下落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艾宇名下位于xxx号房屋,本院(2015)海执字第16687号执行案件已先行查封,现已拍卖处置,申请人已分配案款53.9770万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