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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袁海川、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袁海川,陈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被执行人袁海川,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建英,女,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申请袁海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9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海川将全部案款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交付,申请人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2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发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广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