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361号
原告:林廷娟,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子应,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武市。
被告: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苏闽步行街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3934-2。法定代表人林连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长昌,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喆娟,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廷娟与被告傅子应、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林廷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傅子应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0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5日,傅子应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廷娟借款40万元,并口头答应按月息2.5%计付利息,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愿意提供担保,并加盖了公章。傅子应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经林廷娟多次催讨,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林廷娟的本息未得到偿还。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9月6日,邵武市公安局向本院发函(邵公函(2016)008号),认为在侦查吴永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发现傅子应(身份证号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线索,傅子应以其在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拥有股份、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等向民间大量借款,邵武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7月22日对傅子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8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傅子应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因傅子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仍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廷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