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778号
原告:沈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飞。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沈秀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秀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梅撤回对被告于飞的起诉。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