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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778号

沈秀梅与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秀梅,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778号

原告:沈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飞。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沈秀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秀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梅撤回对被告于飞的起诉。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