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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296号

原告刘裕智与被告王文会、何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裕智,王文会,何生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296号原告刘裕智。被告王文会。被告何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裕智与被告王文会、何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裕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生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裕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裕智撤回对被告何生艳的起诉。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