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296号原告刘裕智。被告王文会。被告何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裕智与被告王文会、何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裕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生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裕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裕智撤回对被告何生艳的起诉。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