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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316号

李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1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韦廷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