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1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韦廷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