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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执1300号

吴田士、韩藏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田士,韩藏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吴田士,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证件号码410901194912150192。被执行人韩藏印(又名:韩苍印),地址华龙区。吴田士与韩藏印(又名:韩苍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藏印(又名:韩苍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田士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藏印(又名:韩苍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田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藏印(又名:韩苍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田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捷

审判员  刘宗立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