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423-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赵洪彪,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鄄执字第42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洪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户:62×××90),现需将冻结的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赵洪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工资账户元(账户:62×××90)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赵洪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工资账户收入元(账户:62×××90)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
三、冻结被执行人赵洪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的工资收入元(账户:62×××9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