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099号之一反诉
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宝永,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反诉
原告: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风,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付金海。
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金海与被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7月4日,被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付金海提出反诉。2016年9月14日,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0232元,减半收取计10116元,由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袁宏军
审 判 员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韩义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