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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1099号之一

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与付金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付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099号之一反诉

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宝永,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反诉

原告: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风,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付金海。

委托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金海与被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7月4日,被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付金海提出反诉。2016年9月14日,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0232元,减半收取计10116元,由反诉原告廊坊益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永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袁宏军

审 判 员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韩义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