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542号之一
原告:湖北华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59号时代广场1栋1905、1906室。
法定代表人:凃克胜,总经理。
被告: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火车站34号方块金茂中心4层5室。
法定代表人:皮东山,总经理。
被告:皮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皮东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500元,由原告湖北华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张军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毅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