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732号原告;崔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农民。崔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崔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张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