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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732号

崔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732号原告;崔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农民。崔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崔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张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