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三执民字第1383号

马国玲、杨性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国玲,杨性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马国玲被执行人杨性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002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性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性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性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性吉的配偶王玲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9的存款人民币14712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