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746号
原告:罗某,1972月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