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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746号

罗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746号

原告:罗某,1972月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