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1020号
原告:郭亚胜,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德亮,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土霞,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系被告邓德亮的大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3楼。
负责人:马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涛,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郭亚胜与被告邓德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珠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亚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被告邓德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土霞、被告平安珠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亚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邓德亮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1019元;2、被告平安珠海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邓德亮驾驶粤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沙尾村往振文镇政府方向行驶,15时16分,当车行至振文镇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推着二轮电动车的郭亚胜发生碰撞,造成了郭亚胜左足第5趾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德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亚胜无责任。原告2016年2月6日至6月9日在吴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322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4天×100元/天=12400元;3、护理费124天×120元/天=14880元;4、误工费26184元/年÷365天×155天=11119元;5、交通费2000元;6、营养费100元/天×124天=12400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事发至今,被告邓德亮只支付6000元,被告平安珠海公司只支付7000元给原告。邓德亮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登记的车主,该车在平安珠海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被告平安珠海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及伙食费由法院依法认定;护理费计算天数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的请求标准过高;误工费计算天数没有相关机构的鉴定,误工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没有相关发票,由法院根据相关情况酌定;营养费应不超过30元一天,并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且要提供医疗机构意见;对于精神抚慰金,原告没有达成伤残,请求依据不足。经过双方确认,邓德亮已支付6000元给原告,平安珠海公司已支付7000元给原告。被告邓德亮的答辩意见与平安珠海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4,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是吴川市人民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平安珠海公司认为两被告已支付的13000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的意见,原告在起诉状中也确认了这一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邓德亮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郭亚胜无责任,原、被告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纳。邓德亮为涉案的粤C×××××号小型客车于平安珠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5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该先由平安珠海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的部份再由邓德亮负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和《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1、医药费。原告于2016年2月6日至6月9日在吴川市人民医院住院留医124天,用去的医药费33220.02元,有吴川市人民医院的正规票据为据,原告请求3322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原告的伤情没有构成伤残,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也没有确定原告出院后应休息的天数,故本院认定其误工时间就是住院治疗的时间,两被告对按26184元/年作为计算误工费的标准没有异议,故本案的误工费为26184元/年÷365天×124天=8895元。3、护理费。诊断证明书中注明原告住院期间的陪护人员为一人,原告请求每天护理费为120元,符合当地护工的工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即护理费为124天×120元=14880元。4、交通费。原告虽没有交通费的支出票据,但根据原告家到吴川市人民医院的距离及住院的时间,酌定其所需交通费为1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24天,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4天×100元=12400元。6、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医嘱,其住院期间应加强营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已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100元/天的标准过高,应以30元/天的标准计算较妥,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营养费为30元/天×124天=3720元。7、精神抚慰金。因原告的伤情没有构成伤残,故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33220元、误工费8895.39元、护理费1488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0元、营养费3720元,共74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4880元,误工费8895元,合计24775元。未超出限额(110000元),故应由平安珠海公司负责赔偿给原告。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33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0元,营养费3720元,合计49340元,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7000元,还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3000元给原告。余下39340元(49340元10000元),应由被告平安珠海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50万元)予以赔付。由于被告邓德亮已支付6000元给原告,故被告平安珠海公司还应支付33340元(49340元6000元)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郭亚胜27775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郭亚胜33340元;
三、驳回原告郭亚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邓德亮负担1328元,原告郭亚胜负担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雕
审判员 彭 曦
审判员 陈华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中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