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储德。申请执行人肖日云。被执行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在的房屋租赁费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凌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