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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20号

李储德、肖日云与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储德,肖日云,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储德。申请执行人肖日云。被执行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在的房屋租赁费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凌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