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572号原告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夕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艳霞,职员。委托代理人连景波,职员。被告宋新建,居民。
原告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军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