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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字第2780号

原告刘影与被告刘俭、李成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影,刘俭,李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刘影,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

委托代理人:赵福,男,汉族,系讷河市老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俭,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晨光村6组。被告李成龙,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老莱镇晨光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诉被告刘俭、李成龙土地承包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商议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影负担。

审判员  梁宏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