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2814号
原告:王平杰,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马军,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谷永桥,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王平杰与被告马军、谷永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杰、被告马军、谷永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平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军立即拆除侵占原告安装空调主机的位置,使原告的空调主机有地方安装,判令被告谷永桥不再干涉原告开机;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房,原告居住五楼,被告马军住在四楼,被告谷永桥居住六楼。2015年9月,原告安装空调时,四楼位置已被被告马军占用,原告无奈将外机安装在六楼,但被告谷永桥不让原告使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马军辩称,我使用的是四楼的外机平台,并未侵占原告的平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谷永桥辩称,原告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我所有的平台上,原告将外机挪走我不会干涉原告开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购买阜南县万宇小区颍南明珠A区3号楼楼房,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是506室,被告马军是406室,被告谷永桥是606室。该单元楼共计六层,其中六楼赠送跃层。每层住户主卧窗户右上方都有一平台,六层住户共六个平台,1楼至5楼住户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己楼层窗户右上方的平台上,6楼住户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己楼层窗户正上方,六楼窗户右上方的平台闲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系不动产邻居,因安装空调室外机发生纠纷,原、被告均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通过本院现场勘查,原、被告所在的A区3号楼的1楼至5楼住户均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己楼层窗户右上方的平台上,被告马军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四楼窗户右上方的平台,并未侵占原告的平台,故原告要求被告马军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五楼窗户右上方的平台,并未侵占被告谷永桥的平台。原告可以合理使用,被告谷永桥不得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位于阜南县万宇小区颍南明珠A区3号楼506室窗户右上方的平台归原告王平杰使用,被告谷永桥不得干涉;
二、驳回原告王平杰要求被告马军拆除安装在阜南县万宇小区颍南明珠A区3号楼406室窗户右上方平台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平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文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