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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746号

庆市奉节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强、欧修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袁强,欧修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袁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

被执行人:欧修平,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强、欧修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48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执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执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恒斌

审 判 员  姚玉林

代理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