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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3892号

安徽昆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昆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3892号

申请人:安徽昆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0670184K。

法定代表人:倪修伦,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39802。

法定代表人:张书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黄金春,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安徽昆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昆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100万元银行存款。并以安徽东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及皖A×××××号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昆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六安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黄金春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安徽东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及皖A×××××号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诗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