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95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固达粘合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北江左新村大街中四巷,组织机构代码:66149332-4。
负责人:莫宏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红梅,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创业园招南段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吴银枝。
原告佛山市南海固达粘合剂厂与被告林红梅、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源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莫文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梁宁、
代理
审判员黄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8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铭滔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给予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庭外协商,但期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有向源通厂提供粘合剂。被告林红梅于2014年1月16日解散源通厂。但被告林红梅在没有告知原告已经解散源通厂的情况下,对外仍以源通厂的名义向原告订货。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林红梅仍未清偿货款共计15985.9元。事后,原告通过查询工商档案,才知道被告林红梅在原来地址注册成立了被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经了解,在原告送货单上签收的工作人员为该公司的员工。原告认为,被告林红梅是源通厂的投资人,在原主体资格被注销后,仍以原主体对外经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因原告送货地址为被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且签收货物也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被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对此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债权利益,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货物15985.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因被告林红梅在起诉后向其支付5966.6元,故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林红梅、源通公司共同向原告清偿货款10019.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份(打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在2014年6月20日。3.送货单25张、进仓单25张,用以证明2015年3月-2015年7月期间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粘合剂货值15985.9元。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林红梅是被告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参与公司的经营。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页,用以证明一直以来都是林红梅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下单,由林红梅的个人账户支付货款,2013年1月30日林红梅支付了5966.6元,所以之后原告也相应的变更了诉讼金额。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欠原告货款10019.3元的事实清楚,有送货单、进仓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上述货款为本金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红梅、佛山市源通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固达粘合剂厂支付货款10019.3元,并支付以尚欠的货款为本金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固达粘合剂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莫文华
审 判 员 梁 宁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妙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