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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521号

孙某某与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21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194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夏庄镇滩头村。身份证:133029194802240915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润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