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21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1948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夏庄镇滩头村。身份证:133029194802240915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解决,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润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