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3035号
原告:刘宝华,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交一航局四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卫富,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刘宝华与被告刘卫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华、被告刘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屋内管道渗漏、泡水给原告造成的装修人工费及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6195元;2.疏通及改装管道费用115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住房在原告的楼上,与原告是邻居关系。2016年2月被告家厨房的下水管道发生渗漏、泡水,将原告房内的屋顶、墙壁多处浸湿污损、出现水痕,造成大面积墙皮脱落,门框、整体橱柜开裂变形。原告通过报警找到并通知被告,如今已过数月,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尚未对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刘宝华系坐落于塘沽区××××里82101房屋的业主;证据二、收据2张,证明原告家中的整体橱柜、鞋柜的损失,及购买的金额;证据三、照片6张,证明原告家中室内装修的损失;证据四、收据2张,证明原告因疏通、改装管道,共计花费了1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作出国宏信(津办)(价)字2016第041号《关于滨海永开里82101房屋室内装修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标的为滨海永开里82101房屋室内装修损失,损失项目包括:门套、厨房吊柜、厨房地柜、客厅墙面及顶面。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6195元。
被告刘卫富辩称,被告和原告确实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原告家的损失是由于下水主管道发生堵塞,溢水到被告家,将原告家的房子泡了。第一次发生泡水的时间是2015年4月6日左右主管道发生了一次堵塞。水从被告家厨房泛上来以后,把被告家泡了。第二次发生泡水的时间是2016年2月10日左右主管道发生堵塞,被告家厨房泛水,然后把家里给泡了。这两次泡水被告不在家中。除一楼以外,由二楼到六楼住户共同使用主管道。第一次泡水是被告找人疏通的管道。第二次泡水是原告找人疏通的管道。因为不是被告个人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所以被告不同意由被告个人承担,对于该被告承担的部分,被告同意承担。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永开里房屋建筑图纸1张,证明永开里房屋中的二楼至六楼的用户是共同使用的下水主管道;证据二、证人欧某出庭证人证言,证明在2015年3月份、4月份的时候,被告打电话说家里漏水了,让证人回家看看,证人看家里都是水,就打电话让人通下水,通下水的工作人员疏通的时候,整个过程证人都某,是将楼下的井盖打开以后开始疏通,疏通的是主管道;疏通完之后,疏通管道工作人员说是下水管道太老化了,容易阻塞,阻塞的部位是主管道在一楼底下部分拐弯处阻塞的;疏通完以后,就不堵了;水是从被告家里的厨房溢出来的,被告家里也都被泡了。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坐落于滨海塘沽永开里82101房屋的业主,被告系坐落于滨海塘沽永开里82201房屋的业主,原被告双方系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2015年4月6日及2016年2月10日,被告所有的永开里82201房屋中厨房出现溢水,溢水经渗漏至楼下原告所有的永开里82101房屋中,致原告房屋中出现室内装修受损,原告房屋内损失经评估鉴定为6195元,评估费1500元,另有原告疏通及改装管道费用1150元。在2015年4月6日溢水时,被告通过案外人欧某找管道工进行疏通下水管道;2016年2月10日溢水时,原告找管道工从三楼住户的厨房中进入排水管道疏通至一楼底下排污出口。原被告所在楼栋系一楼独立下水,二楼至六楼住户共同使用主管道排水。在2015年4月6日原告房屋第一次被泡后,被告与三楼至六楼住户经共同协商向原告赔偿2500元,每户承担500元,被告已经赔偿原告500元,该次房屋被泡后,原告未对房屋进行修缮。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主张其房屋厨房溢水系由于主管道阻塞导致,而主管道系由二楼至六楼住户共同使用,故被告只同意承担其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则坚持向被告主张全部的损失。关于被告房屋厨房溢水的原因,应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被告主张系由于主管道阻塞导致,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原告认为该证人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对被告有利,该证人亲身经历第一次疏通下水管道,其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具备一定的证明力;通过原告的陈述,后一次出现溢水时系原告找人进行疏通,疏通人员从三楼住户厨房进入排水管道一直疏通至一楼底下的排污口,并致污水排出,说明管道阻塞部位并非在被告家中私有排水管道部分;另结合原告提供的由天津科力达管道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在2016年2月10日疏通管道时系疏通下水道主管。该证人证言、收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系下水主管道阻塞导致污水在二楼被告房屋厨房溢出,并渗漏至原告房屋内造成损失。另外,被告主张应将第一次赔偿原告的费用在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中予以扣除,原告不予认可,认为本案评定房屋损失时系后一次泡水所致,故应按照本次评定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原告的陈述,其房屋两次泡水的损失第二次更为严重,第一次泡水主要为墙面损失,第二次泡水包含第一次的被泡墙面,且还有其他损失,而在第一次被泡后确未进行修缮。由此能够认定在本案中对房屋损失进行评定时,原告房屋内的损失应为两次泡水所共同导致,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刨除第一次泡水后房屋二次泡水的损失,故应当将被告在第一次泡水后对原告进行的赔偿费用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双方应依法按照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房屋中厨房溢水系下水主管道阻塞所致,该主管道系由二、三、四、五、六层住户共同使用但难以确定各家住户的责任大小,故依法应当平均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坚持向被告主张全部损失,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被告刘卫富依法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张向其他住户要求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室内装修损失6195元、疏通及改装管道费1150元共计7345元的1/5即1469元,因被告已赔偿原告500元的部分应予扣除,故被告仍应赔偿原告96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1500元,被告应承担其中的1/5即3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卫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宝华房屋室内装修损失、疏通及改装管道费共计96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评估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代理
审判员 张玉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福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