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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261号

贵溪市信江电影院与彭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溪市信江电影院,彭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261号

原告:贵溪市信江电影院,组织机构代码49173002-3,住所地贵溪市雄石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林胜,系该电影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雪梅,女,41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溪市信江电影院与被告彭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信江电影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晓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