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80号申请人王志俊,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黄玉明,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俊与被执行人黄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福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淘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