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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580号

关于申请人王志俊与被执行人黄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俊,黄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80号申请人王志俊,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黄玉明,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俊与被执行人黄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福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淘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