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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刑财字第19号之十二

云和县人民法院、王伟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和县人民法院,王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刑财字第19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民法院,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东街235号。

被执行人:王伟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平的房子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得向房屋所有人及家属支付云和县中山西路268号房屋一楼店面租金;

二、将云和县中山西路268号房屋一楼店面租金交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