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艺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晋江星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守谦,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麦森公司)与被告晋江星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麦森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森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凯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