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929号罪犯侯家印,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丰法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家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594471.79元(未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9月8日以罪犯侯家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侯家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作为残疾罪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家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熙 来源:百度“”